发票开具温馨提示

出处:财务结算中心    日期:2017/7/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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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要求:

   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(含电子发票和带税号栏的卷式发票)应填写公司纳税人识别号,不符合规定的,不予报销,发票内容不得笼统填写“办公用品”、“生活用品”、“货物一批”等;批量采购货物、服务的行为,须提供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货清单。

以上要求自201771日后严格执行。附: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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